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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因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复议后认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对原告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义务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合理履行,因此决定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事项,该复议决定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实属维持。现原告起诉复议机关,属错列被告,依法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审理期间,本院已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1、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确认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县国土局依法限期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信息公开。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国土局在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蚌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国土局已经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市国土局复议认为,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部分属于县国土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国土局于中财世纪花园小区建设项目启动征迁前即2010年8月已在李**所在居委会进行了张贴公示,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府信息已全部按程序及时公开,该社区居委会也在被征迁居民中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宣传。李**向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县国土局与李**电话联系,沟通后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口头答复,县国土局依约定向李**律师的委托人公开并书面提供了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该委托人应妥为传达并将收到的政府信息交由李**律师转交李**,县国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已在法定期间内合理履行,故驳回了李**的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国土局驳回李**复议申请的决定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李**以市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错列被告,且经一审法院告知后仍拒绝变更,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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