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