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汪**、汪**、汪**就安庆市万安局1号楼3-105室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故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