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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胡**行政执行案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3)3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征决(2013)3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3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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