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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永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永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高*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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