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永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高*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万**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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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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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砀山**繁殖场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陈*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等4人不服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不予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