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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繁殖场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不服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登记行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王*,第三人秦卫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14日,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秦*颁发了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砀山县官庄镇官庄社区秦庄村,面积387.45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北至路、南至空闲地、西至路、东至郑二玄住宅的一宗土地登记由秦*使用。

原告诉称

原告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起诉称: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在砀山县拥有南邻砀山县官庄镇秦庄行政村秦庄村、面积为995.62亩的一宗土地。1994年9月,该场已就该宗土地领取了证号为砀国用(94)字第13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秦*颁发了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错误将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国有土地证范围内的部分土地登记给秦*,侵犯了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秦*颁发了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案件受理费由砀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砀山县**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村委会在秦卫申请办证时出具的证明错误,其无权就畜牧良种繁殖场的国有土地作出权属证明,现撤销原出具的证明,并请各单位予以更正;证据2,官庄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国土资源所经过调查核实,争议土地位于畜牧良种繁殖场土地范围内,被诉登记行为错误;证据3,照片6张,证明秦卫的土地在畜牧良种繁殖场登记土地的范围内;证据4,秦卫土地登记档案一份,证明颁证行为客观存在;证据5,砀国用(94)字第1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砀山县人民政府根据秦*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资料,经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政府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为秦*颁发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砀山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审批表;证据2,秦*户籍身份证明;证据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据4,地籍调查表;证据5,土地权属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据6,宗地图;证据7,土地登记卡;上述证据证明了为秦*颁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登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人秦*陈述称:一、同意砀山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二、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将涉案土地以8000元每亩的价格卖给了秦*,期限50年,目前尚未到期。秦*申请颁证时村集体出具了权属证明,且经四邻签字确认。请求驳回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的诉讼请求。

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砀山县人民政府对砀山**繁殖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证明的效力不能高于地籍档案保存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据2,土地登记是县政府的权力,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效力应经法庭查证确认后才能予以认可;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4,无异议;证据5,符合形式要见,也有县政府印章,但系复印件,由法院审查认定。秦*对砀山**繁殖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同意砀山县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2、1999年砀山**繁殖场把土地出让给秦**委会,村委会有权协助秦*办理土地证。砀山**繁殖场对砀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具有合法性,申请时所称的权属性质不真实,当时土地为国有性质;证据2,无异议;证据3,村委会出具的新证明,证明当时出具的权属证明错误;证据4,地籍调查结果没有张贴公告,程序不合法;证据5,不具有真实性,四邻无签字;证据6、7,无异议。秦*对砀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颁发了证号为砀国用(94)字第13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东至秦庄村土地,西至官庄村地、南门口土地,南至秦庄、岳堤口林地,北至官庄村土地,面积为995.62亩的一宗土地登记给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使用。2010年10月14日,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秦*颁发了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砀山县官庄镇官庄社区秦庄村,登记土地面积387.45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北至路、南至空闲地、西至路、东至郑二玄住宅的一宗土地登记由秦*使用。上述两土地证登记土地范围存在重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秦*在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内容不真实,致使砀山县人民政府在已就争议土地为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颁发了证号为砀国用(94)字第13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又为秦*重复颁发了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砀山县畜牧良种繁殖场要求撤销砀山县人民政府为秦*颁发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行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为第三人秦卫颁发砀集建(2010)字第177966号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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