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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其诉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上诉人任**以其已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光平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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