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其诉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上诉人任**以其已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光平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吴**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萧县人民政府、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赵*等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泗县大**四村民组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灵璧县下楼镇王集村第六生产组与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宿州市**源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