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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萧县人民政府、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代理审判员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一审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系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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