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姬**因诉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灵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姬广友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姬广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泗县大**四村民组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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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宿州市**源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韩红侠与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韩红侠诉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常*、刘**与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