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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友与砀山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姬**因诉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灵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姬广友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姬广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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