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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荣发房地产**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叶*改革发展试验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及发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叶*改革发展**委员会、叶*改革发展试验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及发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涉及合同纠纷已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纠纷解决后,再确定对房屋登记及发证行政行为是否进行行政诉讼。为此,提起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安徽荣**有限公司提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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