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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守用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doc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守用因诉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守用的委托代理人祁快乐,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守用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秘(2013)77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谯政秘(2013)第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没有将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没有发布公开信,对拆迁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说明。没有对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出必要的说明。现在被告硬性把原告的房屋归为该范围内更是没有事实证据。被告无权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谯政秘(2013)第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谯**(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为加快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作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亳州市谯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及召开被征收人座谈会、亳州**银行帐户、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报告、谯**(2013)76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附征收补偿方案等。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投资(2008)94号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秘(2012)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等。原告芦守用对被告作出的谯**(2013)第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认为:“该房屋征收的决定没有将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没有发布公开信,对拆迁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说明。没有对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出必要的说明。现在被告硬性把原告的房屋归为该范围内更是没有事实证据。被告无权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混乱。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谯**(2013)第76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是适格的被告。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告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属旧城区改建需要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布,该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纳入了被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并告知了原告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不影响该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原告芦守用要求依法撤销谯政秘(2013)第76号亳州市谯城区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芦守用要求依法撤销谯政秘(2013)第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芦守用负担。

上诉人诉称

芦守用上诉称: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是旧城区改造项目,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但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的两位代理人并没有明确说适用《条例》的哪一项,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芦守用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芦守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谯**(2013)76号文件,证明是征收范围内居民。

芦守用在二审是向法庭补充提供了一份亳房(2013)19号撤销芦守用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通知,证明不属于旧城区改造。

被上诉人辩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依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人民中路西段的建设及毫州市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需要,对该区内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城市建设的需要。上诉人的代理人说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显然无任何依据。另外,被上诉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委托、调查、评估、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据是:第一组:1、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政秘(2013)76号关于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政秘(2013)77号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张贴的照片;5、公告张贴记录、照片(征收决定、补偿方案);6、原告的诉状、法院裁定等。证明目的:上列1、2作出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3的公布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公告张贴拍照最早是2013年4月16日,最迟的是2013年9月3日,而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6日,显然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2)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毫州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亳**改委发改投资(2008)94号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总体规划图;4、亳州市谯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5、亳州**民中路西段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城建专题会议纪要;7、亳州**管理局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拆迁许可不再延期的函;8、关于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启动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报告;9、亳州市人民中路西段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0、房屋征收公示、通知、调查表、征收摸底表、座谈会记录等;11、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12、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政秘(2013)76号关于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13、亳州**民中路西段两侧部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14、房屋征收、补偿公告、张贴记录及照片;15、委托书、评估书、公证书。证明目的:程序合法,实体正确。

上述证据一审法院均随卷向本院移送。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基本一致。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补充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在2008年就启动实施了,当时有几户没有达成协议。《条例》实施后,被上诉人按照该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实施的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外,另查明,2008年4月17日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投资(2008)94号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年9月10日亳州**管理局下发了《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8)第4号),正式启动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与上诉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2月22日亳州**管理局决定对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拆迁许可证不再延期。后被上诉人按照《条例》的规定,重新启动了该项目的完善建设工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在建设人民中路西段完善工程的过程中,由于与少数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该项目拆迁许可证到期后没有得到延期而中止。《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其重新启动该项目的后续完善工作,是适格的主体。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项目也纳入了亳州市谯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上诉人履行了房屋权属调查、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公示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等程序后,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作出了谯政秘(2013)76号《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不影响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50元,由上诉人芦守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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