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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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