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