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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民委员会与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民委员会因诉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审第三人福清市**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海证第063528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争议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清市**民委员会未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福清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福清市**民委员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系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福清市**民委员会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福**民委员会在得知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5日向原审第三人福清市**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海证第063528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其认为福清市人民政府的上述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名为“山仁坪”浮洲(又称“三营坪”滩涂)的北半片海域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未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受理后,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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