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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建**档案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福建省福州市档案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福州市档案局就其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周**因对福**案局作出的《关于周**反映福州**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案局就其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福**案局的答复意见,属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对上诉人周**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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