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等人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池**、邱**、邱**、汤**、张*、袁**、陈**、陈**、陈**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池伙佺、陈**、陈**、雷生峰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邱**、邱**、汤**、张*、袁**、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邱**、邱**、汤**、张*、袁**、陈**、陈**、陈**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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