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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陈**诉称:2013年6月23日,福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起诉人与陈**(起诉人前妻)多生育一女为由,作出融计生征(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起诉人及陈**征收赴会抚养费82755元。起诉人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起诉人与陈**共生育二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6000元,现生育第二个孩子又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设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目的。其次,福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决定后,并未告知起诉人,完全剥夺了起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起诉人认为福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福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融计生征字(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经查,福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融计生征(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融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为融计生征(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撤销融计生征(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本院(2014)融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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