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黄*诉称:2006年3月3日,起诉人受让其父母黄**、谢**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元洪新村3号楼B座407单元及附属房和位于福清市融城镇融西路234号的两套房屋,并委托杜**代理房屋过户等事宜。2006年4月3日,起诉人取得融房权证R字第0600496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4月4日取得融房权证R字第060051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7月,起诉人从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查询得知自己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已被注销,而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注销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告知起诉人,其注销行为不仅违法也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撤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注销融房权证R字第06005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恢复起诉人为融房权证R字第0600512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二、撤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注销融房权证R字第060049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恢复起诉人为融房权证R字第0600496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陈**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黄**、谢**与起诉人黄*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本院于2008年作出(2006)融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黄**、谢**将位于福清市音西镇元洪新村3号B座407单元房屋和位于福清市融城镇融西街融西路234号(地号20段595)三层房屋转让给起诉人黄*的行为,起诉人黄*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案外人陈**、陈**于2009年向本院申请执行,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融执行字第7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了起诉人的融房权证R字第0600512号和融房权证R字第0600496号《房屋所有权证》。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房局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所实施的注销行为,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