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福**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2014)榕仲保字第006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何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的房产及车辆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财产。申请人何某某提供其本人与担保人林某某共有的房产及担保人林某某的小汽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何某某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购买的座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9号楼1211单元房屋一套(房屋预售合同号为:90080431);
二、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0977N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A8885S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A6678J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AUS929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ANQ336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闽D6666R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D9V985的小客车一辆等七辆车;
三、查封申请人何某某与担保人林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东路19号三坊七巷一期工程1#楼1105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榕房权证R字第0506029号);
四、查封担保人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7766G小汽车一辆;
五、上述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在查封保全期间仍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或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六、上述查封期限车辆为一年,房屋为二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