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的02865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于土公垱俊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诉请事项属民事争议,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事项非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