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35310310007698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