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菊诉被告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菊以与案外人林**达成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