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侯人口征决(2014)通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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