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程文志的侯**(2000)字第1596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州**限公司与闽侯县人民政府、林**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闽侯县青口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与闽侯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闽侯县人民政府、郑**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闽侯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闽侯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江**、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