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南屿执法改字(2014)60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福州**限公司与闽侯县人民政府、林**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闽侯县青口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福建省公**速公路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与闽侯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闽侯县人民政府、郑**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闽侯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闽侯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江**、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