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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南屿执法改字(2014)60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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