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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赵**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其系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雅居的业主,在筹备成立西园**主委员会时,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以起诉人没有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认定起诉人不具备选举和被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请求判令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起诉人享有选举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和协助义务,起诉人是否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事项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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