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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林金针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从1984年4月始属于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的事业编制人员,该请求事项系属人事关系争议范畴,应当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的规定,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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