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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五人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因叶银汉、叶**与本案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人民陪审员苏**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吾**、刘**,被告委托代理人戴哲欣、伍**,第三人叶**委托代理人王**、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叶银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等五人以涉案房产权属尚未厘清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等五人以涉案房产权属尚未厘清为由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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