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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俊风的起诉状,称其于2013年11与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又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其释放。起诉人认为其没有任何盗窃的意图而被刑事拘留,因此诉请:1、确认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其刑事拘留违法,并追究违法办案人员及案涉自行车车主、证人的刑事责任;2、要求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赔偿申请人误工费、交通费共1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整;3、要求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其单位为其恢复名誉;4、要求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撤销其不良记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违法的刑事拘留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陷害之刑事责任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的范围;起诉人要求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误工费、交通费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记录等诉讼请求,属于刑事赔偿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马俊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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