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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厦门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厦门市规划局规划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人民陪审员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厦门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罗**、葛*,第三人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的标的是被告厦门市规划局作出的厦规函(2012)250号《关于市政娱乐中心项目增设室外消防疏散梯建设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250号《复函》)的合法性。该复函中对原告建设行为系违法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是否合法,取决于原告的建设行为是否经被告规划许可。

关于原告的建设行为是否经被告规划许可的问题,原告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被告作出的厦规建(2009)54号《关于同意市政娱乐中心项目增设室外消防疏散楼梯的批复》(以下简称54号《批复》)和核定并送达给原告的《新增楼梯立面、透视图》及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新增消防逃生梯建筑平面图》等七张图纸合法有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思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1日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

综上,对250号《复函》的合法性的认定须以有关54号《批复》及其送达给原告的附图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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