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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林清木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闽人口信复(2013)*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其复核结果与法律相悖。现起诉人请求判令撤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闽人口信复(2013)*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闽人口信复(2013)*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故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字第××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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