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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房屋征收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有一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路174号的商业房产,但其2014年3月13日才知道被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违法作出涵政综(2011)268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其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故请求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涵政综(2011)268号《房屋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涵政综(2011)268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经过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行初字第36号行政诉讼及本院(2012)莆行终字第98号行政诉讼审理,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即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现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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