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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等与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陈**、陈**不服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陈**、陈**、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陈**、陈**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申请“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答复》,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回复,于2014年8月8日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行复(201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被告系“一书四方案”制作机关,“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征地于2006年2月7日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闽政文(2006)73号],有关“一书四方案”已经经过批准并予以实施,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审批材料,被告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督促被告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答辩人已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014年6月6日,原告向答辩人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申请公开“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的“一书四方案”,答辩人收到后,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属于内部报批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所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定,“一书四方案”是获得建设用地审批的必备材料,是确定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各项重大事项的依据。该项目属批次报批,只涉及征收土地的总面积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等,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明确的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只有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后才能明确。因此,答辩人认为,“一书四方案”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系统内部管理上报审批的过程性信息,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公开“一书四方案”。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陈**、陈**是“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提供的形式要求为纸质自行领取。被告于当日收到申请后,出具收函。2014年6月20日,被告作出《关于陈**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信息属于内部报批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行复(201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关于陈**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对此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龙岩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函、《关于陈**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龙*行复(2014)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为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诉讼中,原告主张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理由是地块已被征用,建设项目已经投产。被告也承认该过程性信息的过程现已经结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所涉“一书四方案”是被告在审批用地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上述“政府信息”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是“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有权知晓有关征用地的“一书四方案”,原告申请公开“一书四方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主张“一书四方案”是过程性信息,与事实不符,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李**、陈**、陈**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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