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龙岩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不服被告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有意进行庭外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