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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省萍**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安**民法院作出(2014)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萍**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就补偿问题、劳动关系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认可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视为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为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萍**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对王*是否属工伤不再争议,双方考虑到上诉人的经营状况及第三人的现状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民事争议,本院应予支持。但因本案争议的工伤认定尚未生效,故本案审查的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安人社伤认字(2013)第30号工伤认定决定和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上诉人江西省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省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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