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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冯**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南**民法院就宋**、冯**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宋**、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的争议已经协商和平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影响和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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