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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嘉祥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子留诉嘉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告知一案,济宁**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王子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与嘉祥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影响和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子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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