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济南**民法院就姚**、何**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姚**、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何**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的争议已经协商和平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影响和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