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复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行为发生在该规定施行之前,申请人在该期限之前尚未提出确认申请的,两年的申请时效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计算。原确认申请人王**于2006年2月向烟台**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未超过两年的申请时效,烟台**民法院(2006)烟中确字第1号决定和本院(2008)鲁确复字第11号复议决定均认定原确认申请人超过两年申请期间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鲁确复字第11号复议决定和烟台**民法院(2006)烟中确字第1号决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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