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21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陆**认为自身受到重大辐射事故伤害,在山东**护厅网站“公众投诉(信访)平台”栏目上进行网上信访投诉。山东**护厅于2013年11月20日对其信访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且未给上诉人陆**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陆**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起诉人陆**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