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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案中,上诉人马**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济南市**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济历城复决字(2013)0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中,把政府命令歪曲成信访事项,拒不履行(二、责令济南市**监督管理局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该局赔偿上诉人损失80万元。经审查,济南市**监督管理局系上述复议决定中的被申请人,上诉人马**如果认为济南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诉要求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马**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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