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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有关事项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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