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有关事项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李**等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天**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济南市**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山东省**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械加工厂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济南市**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诉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一审裁定书
唐*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