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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姜**在其《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项叙述为:“要求你局公开:使用无仲裁员资格的人对该案进行枉法‘审理’,致使该至今十二年不能结案。造成我已经年逾七十二岁还不能享受工伤和退休待遇,老无所养,依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命,年年大病无钱医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4月20日,我再次向你局邮寄先予执行申请,但是你局也没答复。为此,申请公开你局是否先予支付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起诉人姜**提交的申请材料标题为“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其描述的内容和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起诉人以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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