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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兴生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济政复办告字(2013)17号《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兴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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