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荣**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荣**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侯**与济南**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