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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山东省物价局物价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认为被告山**价局对第三人青岛博**限公司生产的“血清肿瘤物质检测试剂盒”的政府定价行为违法,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青岛博**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被告山**价局的委托代理人石**、范**,第三人青岛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蒋*并未在被告山东省物价局对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检测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故原告与被告对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蒋*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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