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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以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未经批准,占用历城区**办事处九曲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二层楼房,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办事处九曲村民委员会1767.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历城区**办事处九曲村民委员会1767.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退还给该村民委员会。2、对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71.2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30元,处以罚款20157元。对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096.7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21934元,以上共计42091元。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42091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03号催告书。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办事处九曲村民委员会1767.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办事处九曲村民委员会1767.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循环农业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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