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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为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可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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