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济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朱**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包**与青岛**学院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青岛**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赵**、刘*、林**、张**、青岛**限公司、青岛世**限公司行政撤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平度市水利水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某某与济阳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