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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保险**岛监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王**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青岛**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王**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在第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青岛监管局之委托代理人史博学、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一审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被告中国保险**岛监管局作出的青岛保监公开(201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书》,并责令一审被告重新答复其申请事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24日,原告王**之夫王**向被告中国**青岛监管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事项为:一、终身保险的保险业务范围;二、书面解释肝硬化伴有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2型糖尿病(非肥胖)(肥胖)、肝恶性肿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肝昏迷(肝性脑病)是否不属于终身保险业务范围;三、清算住院治疗费以及因病而引起的其他损失费等。2013年2月18日,被告作出青岛保监公开(201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书》。原告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中国**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4月18日,中国**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答复。2013年6月10日,王**因病去世,后其妻王**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终身保险的保险业务范围,该项申请系要求公开其所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内容;第二项申请为解释某类疾病是否属于终身保险的业务范围,该项申请系要求甄别某类疾病是否属于其所购终身保险条款所规定理赔的范围;第三项申请为要求清算住院治疗费及其他损失,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均是要求被告对其购买保险产品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属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理赔范围与理赔金额的民事合同义务履行问题。参照保监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解释”,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事项,并不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答复其不负责解释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申请公开的有关程序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青岛保监公开(201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2001年7月11日,上诉人王**丈夫王**在人寿保险平度支公司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但是在王**身患重病后,人寿**分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王**于2013年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但被上诉人拒绝予以公开,上诉人认为王**申请公开的事项均属于被上诉人记录和保存的信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责令重新制作准确无误的书面文件;请求支持上诉人在原行政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保险**岛监管局辩称:一、被上诉人的申请公开事项均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不属于政府信息。二、被上诉人对于保险公司仅有监督管理职能,对上诉人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无权作出裁定。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关于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审判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将二审审查重点归纳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是否合法。

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并已随案卷移送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与一审法院相同,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监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解释”。另外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裁定”。而本案王**所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终身保险业务范围,肝硬化等疾病是否不属于终身保险的业务范围,清算王**住院治疗费及因疾病引起的其他损失。上述申请中前两项均属于对王**购买保险产品保险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被上诉人并无相关职责;第三项要求清算医疗费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王**申请被上诉人公开的事项,超出被上诉人职责范围,不属于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上诉人针对王**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青岛保监公开(201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书》,答复其不负责解释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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