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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青岛市**道办事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青行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丁**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对40户未拆迁户实施强制拆迁的决议》并非居民代表真实意思表示,仅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征收意志,是非法无效决议;2、《刑事判决书》、《关于宗积城等12人房屋拆除有关情况的说明》两份材料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薛辛**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薛辛**委员会无权,也无胆量未经青岛市**道办事处同意即实施强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了青岛市**道办事处大量工作人员参与了强拆;3、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了其所在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一部分土地用于征收安置,大部分土地出让用于商业开发建设,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定主体是地方政府,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实为地方政府策划、组织、实施,应确认青岛市**道办事处对丁**等人房屋拆除的事实。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青岛市**道办事处答辩称:1、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系青岛市**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决议后组织实施,并非该办事处所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该办事处负有了解辖区重大事件的职责,其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并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该办事处所为;3、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被征用,清理地上附着物是青岛市**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丁**的法定义务。不能认为一旦涉及到土地征收,地上房屋就是由政府拆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青岛市黄岛区**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原一二审裁定查明事实属实,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及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丁**的房屋系由青岛市**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已认定青岛市**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雇佣搬家公司对涉案房屋强制拆迁,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拆除,证据不足。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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